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83
案件名称:刘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6月1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载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73号楼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你的经营内容主要为汤面、烤串,因未留存销售票据你无法提供经营期内营业性收入数据。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和工具有:面粉半袋、牛肉2斤、筷子10双、盘子10个、菜刀1把、铁锅1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因无法认定你的营业性收入,认定你未取得违法所得。你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