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136号
案件名称:北京朝阳新侨森宝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朝阳新侨森宝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00788979
法定代表人:曲红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平乐园10号院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收入票据8张,收入317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74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2014年11月17日被我局查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2009版)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