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37045-8
法定代表人:石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圣傲牌雪源软胶囊(批号:ZF1013R001)包装英文标识无对应的中文,同时在该产品包装上未发现标题为“执行标准”的标识,违法所得14888.00元,货值金额1488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处罚依据:依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废止,因此根据《关于保健食品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法函〔2011〕8号)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