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27号
案件名称:晋明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晋明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晋明亮自2015年3月9日至3月1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3号经营“大亮饺子”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工具锅1个,菜刀1把,面粉10公斤,花生油5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12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