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42号
案件名称:谢宏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谢宏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1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客运站南门西侧新建二层第三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家常菜、盖浇饭、面食,当事人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和工具有: 白面40斤、碗10个、铁锅5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