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6号
案件名称:贾春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春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你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新起点家常菜”的字号,擅自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崔村铁小487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80平方米。经营期间,你从不同的商贩处购进鲜肉、蔬菜等原料经加工制成炒菜等进行销售,未留存相应单据,共取得营业性收入3215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有: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至2015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剩余原材料有面粉30斤,食用盐2斤,猪肉5斤,蔬菜2斤,无成品、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305元,获得违法所得32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