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44号
案件名称:邱振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邱振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为中型餐馆,备注项目为:单纯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经营中餐炒菜。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购入蔬菜、肉类、水产类和调味类作料作为原料加工成炒菜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未发现专门用于炒菜的工具,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从事中餐炒菜的经营收入共计500元,故货值金额5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