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70014号
案件名称:许永祥(北京兴百百货大厦)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许永祥(北京兴百百货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当事人北京兴百百货大厦抽取样品标称生产单位为大城县富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年5月16日的商标为“八方富迪”、规格型号为750g/袋的口口香饼干及标称生产单位为兴隆县果脯厂生产的批号为2014年6月17日的商标为“方翅”、规格型号为500克/捆的果丹皮进行送检。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这2份检测报告显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口口香饼干的检验结论判定为菌落总数一项不合格,依据GB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果丹皮的检验结论判定为苯甲酸、甜蜜素两项不合格,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现场检查调查得知:2014年8月15日许永祥(北京兴百百货大厦)以5.5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大城县富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年5月16日的商标为“八方富迪”、规格型号为750g/袋的口口香饼干15袋,以6.00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90.00元,销售了12袋,获利6.00元;以6.30元/捆的价格购进生产单位标称为兴隆县果脯厂生产的批号为2014年6月17日的商标为“方翅”、规格型号为500克/捆的果丹皮10捆,以7.5元/捆的价格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75.00元,销售了4捆,获利4.80元。截止2015年 1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向顾客以零售价卖出了10袋口口香饼干,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的2袋饼干外,余下的3袋口口香饼干已下架销毁;剩下的6袋果丹皮也下架销毁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