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35号
案件名称:卢恒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卢恒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市场内的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2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1日,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市场内的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碗10个、盘子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有1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后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