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14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丰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丰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3389497-1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油饼、油条、糖油饼、水煎包(肉)、水煎包(素)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9月2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油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6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油条”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6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出具“糖油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6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水煎包(肉)” 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6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水煎包(素)” 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6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五份检验报告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2015年8月28日抽检当日,当事人制作销售该批抽检不合格的油饼、糖油饼两种产品合计一共29块,销售单价2.5元,销售金额共计72.5元;销售油条410根,销售单价1.5元,销售金额共计615元。上述三种产品销售金额共计687.5元,当日成品及原材料无剩余,均未缴税。当事人当日制作销售该批抽检不合格水煎包(肉)266个,销售单价1.5元,销售金额共计399元;销售水煎包(素)444个,销售单价1元,销售金额共计444元。上述两种食品销售金额共计843元,当日成品及原材料无剩余,均未缴税。上述五种食品当日销售金额合计1530.5元,故货值金额1530.5元,违法所得153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