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5
案件名称:冶利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冶利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9时30分至10时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乔庄10号冶利平经营的兰州拉面馆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冶利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菜刀1把、案板1个,金像面粉半袋(25kg/袋),九季调和油半桶(4L/桶),食盐半袋(500g/袋),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冶利平从2015年1月25日开始营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2015年2月6日检查时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整, 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金像面粉(25kg/袋)进价70元/袋,九季调和油(4L/桶)80元/桶,食盐 (500g/袋)3.0元/袋,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6.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