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54号
案件名称:殷守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殷守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殷守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殷守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8月08日至2015年08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经营小饭馆大厨师。当事人殷守福自2015年08月08日至2015年08月24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