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209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顶街餐饮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顶街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顶街餐饮分公司经营的菠菜(进货批次:2015年9月8日)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菠菜中氧化乐果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3-2014的要求,该批次菠菜不合格。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6355013)。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进货批次为2015年9月8日的菠菜,现场发现该批次菠菜供货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该批次菠菜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进货批次为2015年9月8日的菠菜共进购2250克,进货价格为每500克4.35元,进货总价为19.575元,2015年9月9日采样采取了1000克,采样时以进货价格收取的,共收取了8.7元。该公司蔬菜类食品均是每天进货,如果当天吃不了就算做厨余垃圾倒掉,没有具体的销毁记录,2015年9月9日采样当天除采样的1000克菠菜外,没有别的顾客再点菠菜,故剩余的1250克菠菜于当天晚上被当做厨余垃圾全部销毁,故该公司所销售的进货批次为2015年9月8日的菠菜未产生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250克X4.35元/500克=19.575元。该公司进购的菠菜是净菜,来货后不需要任何加工,直接放锅里涮,所以不需要任何工具。故不予查封扣押,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