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0020号
案件名称:焦志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焦志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松榆东里52号楼4门001从事土豆粉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900元,至检查时止剩余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16元,货值金额共计9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