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20号
案件名称:张珣(北京东方耶士咖啡有限公司东直门咖啡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我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BEA6C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地点有门牌为“北京东方耶士咖啡有限公司东直门咖啡店”的餐饮商户,该地点经营面积50平米,设桌5张,椅子12把。现场检查发现北京东方耶士咖啡有限公司东直门咖啡店具有《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1005795890,该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制售速溶咖啡等饮品,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食品原料(盒装雀巢咖啡1+2特浓、盒装麦斯威尔特浓咖啡、罐装可口可乐、罐装屈臣氏苏打水等)和食品制作工用具(搅拌机、杯子等)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查,北京东方耶士咖啡有限公司东直门咖啡店于2015年6月5日于上述地点开始营业,根据自行记录的营业报表统计,截止2015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1723.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817.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