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6
案件名称:北京丰台体育宾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台体育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80平方米。当事人从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中餐及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800元。至2015年8月18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电饭锅1个、托盘5个、碗20个、炒锅2个、菜刀1把、菜盆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