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0917号
案件名称:孙丰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孙丰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电】S2015065203号举报,反映位于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1号楼下平房的山西面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2015年7月28日我食药局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7月28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1号楼下平房,由孙丰苗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发现收入流水票据1张,显示当事人自2015年7月18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7月28日被检查发现,共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扣押食品原料核计金额215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21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