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1
案件名称:刘成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成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铁木真自助城”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1号(天隆商场三层)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700平方米。当事人从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肉类烧烤、海鲜、凉菜及销售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7000元。至2015年8月4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获得违法所得7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烤箱1个、盘子20个、杯子10个、碗20个、菜刀1把、菜盆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