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0794号
案件名称:廖贵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廖贵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30号楼108门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计算出其违法所得共计638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32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