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44号
案件名称:周红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红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食药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小铁营83号现场检查时发现周红云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10公斤、大豆油4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25平米。现场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9日,周红云经营的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3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