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93号
案件名称:蔡圣远未经许可提供供餐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蔡圣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北经营江南小吃店,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违法生产经营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