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456号
案件名称:房春玉(北京市乡味屋餐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房春玉(北京市乡味屋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232102640313422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京食药监登字〔2015〕25号的群众来信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北土城东路元大都公园北门东侧的北京市乡味屋餐厅涉嫌贩卖未经检疫的狗肉。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销售狗肉的行为,提交的检疫证明有待核实确认。2015年4月17日,经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回函,北京市乡味屋餐厅经理曾鑫承认,提供的狗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假证明。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月3日从事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行为,经营期间,狗肉共销售了480元,故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均为48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