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312号
案件名称:吴维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吴维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吴维术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高庙村1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为0元,货值金额共计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