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2号
案件名称:程结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程结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72731的举报投诉。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南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永霞、肖川对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西关小区东侧世纪华联超市旁边的龙园汤包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程结富经营的龙园汤包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现场检查该店加工间内存有:中盐牌绿色碘盐400g/袋*1袋,不锈钢菜盆1个;检查时当事人程结富一直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中,同时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14年7月25日约请当事人程结富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程结富经营的龙园汤包店自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4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贰圆(50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