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28号
案件名称:北京树林旺鹿文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生虫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树林旺鹿文欣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袁得树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4日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80119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后,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北京树林旺鹿文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销售了一袋生虫的五常精制米。2015年8月5日该公司粮油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2袋五常精制米,生产日期为2015.6.2;4袋五常粒粒香米,其中1袋生产日期为2015.3.2,另3袋的生产日期为2015.7.2;以上6袋塑料袋包装的大米均已生虫,肉眼可见每袋大米内有1-2只米虫。因当事人北京树林旺鹿文欣商贸有限公司召回了举报人反映的一袋生虫的五常精制米,故其没有违法所得;且2015年8月5日已将五常精制米和五常粒粒香米下架,停止销售;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