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30号
案件名称:王建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建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24日,王建朝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中街301号经营的“香河肉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