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40130 号
案件名称:赵鹤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赵鹤在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甲6号院8—1,有标牌为“刘国麻辣烫”的餐饮店,现场制售食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为赵鹤。检查现场发现3月10日和3月12日销售小票3份,收入金额380.00元人民币。现场有肉丸子、豆芽等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75.00元人民币。工具有菜盆4个,价值20.0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