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72号
案件名称:路长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路长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路长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投诉举报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黑芝麻胡同4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7月6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72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72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6月24日进货,共进货:猪肉10斤,每斤12元,共120元;豆腐5盒,每盒3元,共15元;芝麻酱5瓶,每瓶10元,共50元;松花蛋2斤,每斤8元,共16元;凉粉5袋,每袋2元,共10元;古船面粉5袋,每袋10元,共50元;石桥大酱10袋,每袋3元,共30元;甜面酱10袋,每袋2.5元,共25元;大豆油5瓶,每瓶9元,共45元。当事人从2015年6月26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7月6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925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925元;货值金额为9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