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01号
案件名称:吴光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光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28-1-102监督检查时发现:吴光辉经营的过桥米线、黄焖鸡米饭小吃店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电饭煲1个、不锈钢桶1个、菜板1个、铁刀1把、桂林米粉1袋(25公斤/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