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14
案件名称:张立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立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晶冷冷冻厂内东侧大桥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立志经营的成都小吃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2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