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2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扶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从北京顺德龙缘商贸中心购进了标称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7日,保质期为12天, 2014年8月18日到期的散装称重的黑麻椒盐糕点一箱共10公斤,进货价为240元,单价为24元/公斤,当天到货后即行销售,销售单价为26元/公斤,至2014年8月18日售出8公斤,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9日到2014年8月21日期间卖出该过期的糕点1公斤。销售单价为26元/公斤,销售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你公司未缴纳税金,你公司获得违法所得为2元,货值金额为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