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150008号
案件名称:吴中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中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吴中江经营的团河实验学校食堂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