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 食罚〔2015〕510045号
案件名称:曲黎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曲黎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曲黎明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共计192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记账、未缴税,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19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