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245号
案件名称: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尹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3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自制肠(制作日期:2015年9月18日)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自制肠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05的要求,该批次自制肠不合格。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DQROE27015863)。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于2015年12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制作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的自制肠以及制作该批次自制肠的剩余食品原料,现场发现该批次自制肠制作原料的送货单位的发货单复印件一份。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5年9月5日采购的自制肠的制作原料,其中肠衣3公斤,去皮去骨的前尖肉5公斤,该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用这些原料共制作了8公斤自制肠,由于采样当天,店员不清楚具体的制作时间,于是随意报了一个时间,所以在执法人员与采样当天填写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以及最终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5日,而实际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该公司提供的自制肠制作原料的送货单位的发货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为“北京印象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因为“北京印象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和“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上都是同一个老板在运营,所以采购时没有做细致划分,哪家需要采购原料时就帮着另一家一块采购出来,所以采购单上会有对不上的现象,但这个自制肠是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特色菜,所以实际上是北京猫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单。该公司提供的菜单上显示该自制肠为19元/份,8公斤自制肠可以制作成30份自制肠,已全部卖出,共收入570元,由于 2015年9月23日采样时就是以销售价格收取的,所以不需要再进行单独计算,故该公司所销售的制作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的自制肠的违法所得为570元,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当日未发现制作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的自制肠以及制作该批次自制肠的剩余食品原料,故货值金额即为570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