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5号
案件名称:黄明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明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当事人黄明生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崔村一里甲7-2号从事一拉面馆经营,经营面积20平方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锅1个、菜刀1把、面板1个从事拉面制作销售,取得经营收入215元。201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食品面粉10斤,食用盐3斤,牛肉4斤,蔬菜4斤(折合人民币120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缴纳过税款,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35元。在调查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