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0491号
案件名称:左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左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所于2015年5月17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52632,举报人反映:2015年6月3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南桥吕家营餐饮街的石磨坊尚品豆腐就餐,发现家乡焖子豆腐已变质发臭,要求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5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监督检查,发现该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炒菜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左涛,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餐厅实际经营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但该餐厅未记账,左涛自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0元,检查当日无剩余食品原材料、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成品,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用具、餐饮具。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