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651号
案件名称:刘文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文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08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现场未见食品原料、半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成品:鸭脖2000g、鸭头2000g、鸭爪2000g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案板1个,菜刀1个,铝合金托盘3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07月16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08月03日被检查发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221元,现场未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15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