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询问字(2014)第21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新顺南大街餐厅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新顺南大街餐厅赵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后于2014年1月14日赴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8号8幢4层040790B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新顺南大街餐厅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顾客饮用的自制青梅铁观音茶内有一块白色聚乙烯异物(体积:3mm×3mm×2mm),自制青梅铁观音茶约280ml。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自制青梅铁观音茶,货值金额9.5元,获违法所得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