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754号
案件名称:刘桂银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桂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7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见食品原料、半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卤煮一锅,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勺1个,碗50个,汤锅1个,菜刀1个,调料罐6个,漏勺2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现场发现营业汇总报表1张,进货票据4张,显示当事人自2015年06月19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07月08日被检查发现,共获取违法所得4600元,食品成品:卤煮一锅(货值金额40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