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3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数码品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数码品众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0525790
法定代表人:廖秋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0日接投诉举报,你单位网上销售的臻味黑芝麻发霉变质,201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4年9月24日询问调查,发现臻味黑芝麻(460G/罐),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感官性状无异常,但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经调查该预包装食品进价12.82元/罐,截止至2014年9月20日检查时止共销售14罐,售价23.6元,现场查扣10罐,因有折扣、促销、赠送等行为,销售收入总计305.02元,已缴税款45.75元,违法所得79.79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6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