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23 号
案件名称:韩德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德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祥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8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临5号南侧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韩德祥)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 制售饭菜、拉面、大盘鸡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