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95号
案件名称:刘雪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雪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巴庄子124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刀削面,你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30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和工具有:面粉30斤、筷子10双、盘子10个、菜刀1把。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你经营期间取得违法所得300元,你经营期间货值金额6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