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30058号
案件名称:张桂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桂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锡晓、李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桂谟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上庄大街西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扣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炒勺壹把、菜刀壹把、不锈钢盆壹个,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张桂谟经营的餐馆是2015年3月5日开始营业,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工具炒勺壹把、菜刀壹把、不锈钢盆壹个;根据对张桂谟的询问调查和其提供的购买食品原料的收据,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6601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