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23号
案件名称:金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兴区黄村镇孙庄子村村西兴隆然然超市北侧经营“河南烩面馆”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瓷碗10个、案板1个、菜刀1把。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