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77号
案件名称:孙丽霞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丽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4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并且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77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77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7月10日进货,共进货:咖喱5袋,每袋12元,共60元;鸡肉2斤,每斤6元,共12元;菠萝3斤,每斤8元,共24元;大米4袋,每袋18元,共72元;大豆油5瓶,每瓶9元,共45元;海天酱油5瓶,每瓶6元,共30元;丘比沙拉酱3瓶,每瓶8元,共24元;沙河粉5袋,每袋5元,共25元。当事人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7月20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894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894元;货值金额为9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