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顺义第三销售分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凤呈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顺义第三销售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智钧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20日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裱花蛋糕的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13年9月5日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的许可证编号:SP1101131310092257;名称: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顺义第三销售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四区9号楼9-04;负责人:高春霞;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13016321233。自2013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15日间,当事人一直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如果有需要裱花蛋糕的顾客,当事人委托其他分店制作后再进行销售,当事人因这种销售模式太繁琐,就在自己的公司内部招聘了2名裱花蛋糕师,一名叫刘利(女、20岁、河北、身份证号:13108219951205202),一名叫周亚欣(女、23岁、山东、省份证号:372925199210146925),并安排了一间裱花蛋糕制作间,自2015年2月15日开始从事裱花蛋糕的制售经营活动。截止2015年4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裱花间面积6平米,冰柜1台(旧),奶油机1台(旧),抹刀2把(旧),案板2个(旧),剩余原材料蛋糕坯11个,在检查时,因蛋糕坯不能再继续使用,当事人把剩余11个蛋糕坯全部处理掉了,据当事人及当事人总公司(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4月13日间,当事人从事裱花蛋糕制售共获利15908元,剩余11个蛋糕坯货值金额2352元,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8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