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3号
案件名称:唐红霞(北京红鑫福餐厅)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唐红霞(北京红鑫福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王芳丽、刘宏伟对当事人(北京红鑫福餐厅)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越南草虾,并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4年9月5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签发了编号为CAIQ14004831021XG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检测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结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采购该批次的越南草虾2.5kg,作为食品原料使用1kg,共制作菜品2份,每份售价55元;执法人员抽样检测1.5kg,购买样品费用为60元/kg,截止201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越南草虾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2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