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612号
案件名称:张军孝(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艳华商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军孝(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艳华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路东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店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6日营业额共计4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