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24号
案件名称:邓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邓涛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商业街餐饮区域E座楼1层北侧场地开办一家宽板凳老灶火锅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营羊肉火锅,经营面积14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90平米,操作间50平米,有6名工作人员。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羊肉、青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粗加工后供顾客涮食。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3000元,剩余原材料青菜1斤;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刀1把,案板1块,火锅10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03元,获违法所得3000元。201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