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12号
案件名称:王余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余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余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上午11点00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1层2座105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王余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面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3